法律信息
定位:单行法律,不得抵触《宪法》。管辖:公共铁路。
通过:2026 年 6 月 8 日,经众议院表决通过。2026 年 9 月 6 日重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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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【立法目的】 为保护公共铁路财产,明确破坏责任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【保护范围】 网页地图登记的公共铁路受保护。申请标记,联系 sun_555。保护范围:
(一) 轨道系统:铁轨及下方地基;
(二) 信号与动力:红石火把、拉杆、红石块、红石线、中继器、比较器;
(三) 站点设施:水电梯、漏斗、投掷器、自动整备系统;
(四) 信息建筑:告示牌、车站大厅、站台。
第三条【破坏行为】
(一) 直接破坏:挖掘、水冲、岩浆冲、活塞推;
(二) 间接破坏:改拉杆状态、使用 TNT 或插件特性、改告示牌文字、破坏水电梯水源或阻断水流。
第四条【铁路责任】
(一) 轻微破坏:警告,限期修复,由管理员监督执行;
(二) 恶意破坏:追查;短期或永久封禁;区块回溯;造成伤亡的,赔偿物资。
第五条【铁路使用】
(一) 乘车过站:不得调整拉杆、敲除告示牌,站点明文允许的除外;
(二) 发现损坏:不得自行修补,保持现场并向 sun_555 报备;
(三) 铁路改造:须获建设人授权;建设人退服的,铁路充公归联邦,改造报众议院投票决定。
第六条【解释权】 本法由众议院解释。
第七条【施行日期】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共七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