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信息
定位:单行法律,不得抵触《宪法》。管辖:被认定为奇观的建筑。
通过:与议会体系同期形成(2026 年 3 月 20 日框架);具体认定由众议院组织投票。2026 年 9 月 6 日重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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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【立法目的】 为保护奇观建筑,防止恶意破坏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【奇观认定】 奇观是指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建筑:
(一) 经众议院组织,全服过半投票承认的建筑;
(二) 无侵略恶意、规模足够大或足够珍贵、不利用本规则取巧的建筑。
认定与审核由众议院组织。在建奇观:须展示设计图并经审核通过。
第三条【奇观保护】 不得破坏、清除奇观。下列情形不受本条保护:建造者同意;众议院投票通过;奇观本身为恶意造型或恶意功能,经众议院认定。仅保护奇观本体;认领区块外建筑不受保护。
第四条【解释权】 本法由众议院解释。
第五条【施行日期】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共五条。